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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勿签阴阳合同 谎报瞒报原值视同偷税

发表时间:2013-04-01|阅读:269

昨天是沪版国五条细则出台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前来咨询的市民都比较关心何时执行。税务部门驻点工作人员解释道,由于没有新的操作性口径下达,目前二手房买卖办税仍然按照原来的政策操作执行,即能够提供原值的,按照20%征收差额,否则按照卖出总价1%到2%征税。出售满五年唯一自住房免征。售后公房按照1%总额征税,但免营业税。

  售后公房免营业税

  昨天一早,上海税务官方微博就发布消息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出售满五年唯一自有住房的,免征20%的所得税。这是对此次细则的一条明确解释。

  按照现有政策,所得税的征收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1%或差价的20%,满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非普通住宅,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2%或差价的20%,满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售后公房,税务员也表示这是个比较模糊的区域,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放任不征收又不符合国家政策,但按照商品房征税,又不太公平,因此,上海在具体操作中,售后公房一直是按照出售总价的1%征收,但免除约5.65%的营业税。

  偷税最高判七年

  按照目前的操作,上家卖房时,需要声明自己出售的房屋是第几套,以及房屋的原值,并由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这种声明制的申报方法前提是上家必须诚信可靠。但在实际交易中,出现有中介撺掇上家瞒报和谎报原值,甚至将房价做低,以希望少征税的情况。沪版国五条细则明确指出,“税务、房屋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严格二字意味着必然有更加有力的征管手段,稽查方式将从上家声明制改成税务部门主动调查制。税务工作人员表示,对于上家的原值,税务部门有能力查清楚。而且这一稽查并不仅限于新出售的二手房,也适用于完成交易的纳税户。如果发现瞒报、谎报,即视同偷税依法予以处罚,并且不与网签日期相关。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则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上贴着一张告示,称从今年元月4日起,买卖双方都要在税务部门和房产交易部门留下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将有助于查清上家的房屋原值。

  税务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购房者切勿与上家签订阴阳合同,私底下承诺承担上家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