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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
发表时间:2013-09-02
|
阅读:354
海关总署、民航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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