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10-30|阅读:315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湘人社规〔2020〕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省人民政府 决定,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 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缴纳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 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 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 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2020 年 11-12 月仅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 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 基数保持一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税务部 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 会保险费、职业年金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 2020 年 11、12 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经办机 构申报缴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 部门申报缴费。
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化 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 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湘税社保 APP 和微 信小程序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 年 11 月 9 日前,税务部门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缴费 人开展辅导培训,并接受相关缴费事项咨询。11 月企业的申报缴 费业务自 11 月 10 日起全面开始办理,请缴费人在 11 月 25 日前 办理申报缴费。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 打税务部门 12366 服务热线咨询。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 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 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 12333 或各地医保部门服 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