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8-12|阅读:304
公告表示,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其中,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公告明确,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摘自2013年8月9日《经济日报》第6版 记者钱箐旎)